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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消化系统、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6/30 16: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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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2号)《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关于〈印发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56号)《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要求,我局规范消化系统、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拟定项目政府指导价,并将原实施项目和规范后项目进行映射(见附件1、3、5、7、9、11、13、15)。同时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6、10、14)。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本批价格项目及拟定价格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建议意见,请填写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4、8、12、16)并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电子表格文档)通过我局官网“互动交流>公开意见征集”专栏反馈,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30日至7月8日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

    联系方式:88979985

    邮政编码:401121

附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消化系统、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消化系统、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消化系统、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41项(详见附件1、5、9、13),停用部分原执行价格项目1271项(详见附件2、6、10、14)。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明确消化系统、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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