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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6/6 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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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市现行“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评估类项目,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有4条项目编码),并确定莆田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同时停用“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医保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要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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