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严把定点入口关 持续优化定点医疗资源配置的通知》的通知(保医保〔2024〕31号)、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准入标准条件,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本级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医药机构开展了现场考察和集中评估,现将通过评估拟纳入市本级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的5家医药机构(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2025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请广大参保群众、医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有异议,可及时向保定市医疗保障监控稽核中心反映。
电话:7590221 7590238
保定市医疗保障监控稽核中心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