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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江门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和“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3/31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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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江门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和“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省医保局公布的“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子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同时,将包括但不限于“营养综合评定”、“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和“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我市原临床量表评估项目及其子项目归类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及相应子项目,同步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4)。

  二、制定“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价格。对省医保局公布的“免陪照护服务”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见附件2)。

  三、制定“特殊病房床位费加收”项目价格。对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特殊病房床位费加收”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见附件3)。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时在不超过附件1、2、3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五、加强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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