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 事业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4号)和我市实际,决定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其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