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的管理,优化医药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方便参保群众就近诊疗购药,经研究,开展我区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遴选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申报流程》和《扬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流程》的通知》(扬医保〔2020〕108号)和《关于明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及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函〔2020〕75号)要求执行。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于4月23日前向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申报资料。分中心于2025年5月10日前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核对,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至广陵分局进行综合评估。
二、工作要求
1、本次遴选按照有进有出、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本地基金运行和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分布情况,合理控制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的数量,并向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和诊所做好解释工作。原则上距离现有零售药店步行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再新增定点零售药店。
2、请分中心做好资料受理、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请相关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如实完成申报和资料提交。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广陵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