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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乌海市关于将集采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9/8 1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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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乌海市关于将集采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3年5月31日

乌海市关于将集采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销售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畅通集采药品销售渠道,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创新医药服务方式,持续扩大集采药品使用覆盖面,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思路

    按照“专柜销售、实名登记、保障需求”的总体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在定点零售药店买不到集采药、去医院排队时间长、购药不方便等痛点难点问题,建立统一挂牌、统一专柜、统一标价、统一配送、统一监管“五统一”的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销售机制,畅通集采药品购销渠道,简化集采药品购药流程,持续扩大集采药品范围,使群众能够就近购买平价药,有力保障我市参保群众基本购药需求,确保医药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我市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23年5月—6月)

    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举措。明确具体试点任务,细化分解任务分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12月)

    结合“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建设,首批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先行将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试行范围,试行期限为6个月,试行期间要定期督促和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及时解决试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进行评估。

    (三)整体推进(2024年)

    总结前期试行经验,建立健全考核、准入、退出等方面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纳入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四、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范围

    首批开展集采药品销售的药店,原则上是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其他未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待试行结束后,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逐步将集采药品扩大至全市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目录

    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配送企业、药店研究,在集采目录中确定适宜销售的集采药品。结合国家、自治区及省际联盟组织的集采药品采购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公布方式

    通过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名单。定点零售药店需在醒目位置公布本药店销售的集采药品。

    申报与退出机制

    (一)申报机制

    1.申请主体。定点零售药店。

    2.申请方式。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报参加集采药品销售,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给出评价意见后,报乌海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市集采药品采购工作的情形。

    4.申请时需提交《乌海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5.医保部门评价原则。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专业化程度、管理规范程度、监管便捷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给出评价意见。

    6.结果公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纳入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范围。

    7.签署协议。纳入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于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签订《乌海市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和《乌海市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附件3)。

    (二)退出机制

    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取消该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所有门店参与集采药品的资格,2年内不受理其参与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申请。

    1.不参与报量或报量但不采购的;

    2.未按要求做好中选药品信息追溯的;

    3.未能防止同一购药人短时期内在乙方下辖门店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品的;

    4.不按购销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超过3个月的;

    5.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同一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的;

    6.发现购药人倒卖集采药品的,未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

    7.不符合“五统一”标准,即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监督检查相关要求的;

    8.参与倒卖集采药品的。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标准。纳入集采药品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实施“五统一”建设,即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监督检查。应悬挂统一的标志标牌,集采药品应设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专柜标识,对专柜销售的集采药品名称、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全面公示。

    (二)平台采购。集采药品需在内蒙古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做好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的药品目录及时进行调整,满足广大患者用药需求。

    (三)规范管理。纳入集采药品销售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就防止倒药串货等事项主动向医疗保障部门做出承诺。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药品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四)信息追溯。纳入集采药品销售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托进销存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到集采药品信息可追溯,确保每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五)确保回款。纳入集采药品销售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时结清货款,最长回款时限不应超过次月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理解和把握国家集采改革的重要意义,不得以运营成本增加等因素,降低服务质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医药医保行业发展。

    (二)引导社会舆论。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舆论监测,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使用集采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人员管理。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集采药品销售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意识。要严格进销存管理,不得分销、捆绑销售,严控集采药品流向,确保供应,减少就医患者购药费用,增强民生福祉。

    (四)强化监督检查。纳入集采药品销售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销售“进、退”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专柜、不实行实名制购药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取消销售集采药品的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串换、倒卖、虚假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协议管理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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