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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3/25 16: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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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葫医保发〔2024〕5号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及《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执行全省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视同缴费年限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职工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可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应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以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相应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用人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满年限后即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状态影响,缴费顺序为先满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要求再满足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2.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含新参保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3.对没有能力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或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的,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方式 

  1.按照适配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运行需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按月缴费调整为按年缴费。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需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无需重复缴纳。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分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1月份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自动扣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顺延至下月份扣缴差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凡按照《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葫人社发〔2011〕83号)等文件精神,签订缴费协议或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形式解决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问题的,按缴费协议或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份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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