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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专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9 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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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实施意见(试行)》(锡医保价采〔2023〕9号)精神,经履行调价评估、成本调查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向省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专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升有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驻锡省属、军队医疗机构按照执行。

  二、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考同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水平,自主合理定价。

  三、各类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支付类别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和调整工作,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行价格公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报告执行中发现的各项问题。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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