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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5/27 14: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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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20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原则,我市对中医外治、灸法、拔罐和推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一)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范整合的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设立“中药贴敷”等36项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见附件1),其中医疗服务项目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的(含10元)尾数保留到元。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二)停用现行56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的价格项目作为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要素、内涵事项,综合体现在相关整合后的中医类新项目中,不再单独作为收费项目(见附件2)。

   二、支持中医类项目优质优价

     支持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中医灸法、推拿等非药物治疗项目按照医务人员的技术等级分级定价,技术等级差价以政府指导价格为基础,副主任医师可加收不超过20%,主任医师可加收不超过40%。对于符合儿童加收情形的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可加收30%。

    三、做好中医类项目价格实施和监管

    (一)推进项目落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按规定将中医类项目价格和患者收费明细清单实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在医疗机构门户网站、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中医类收费政策解读,畅通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价格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价格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相应的收费等级进行收费,新制定价格均为最高标准,医疗机构收费不得突破该价格。各地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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