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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 16: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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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市价格联动原则,对“多学科联合诊疗”等1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等28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省管除外)执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相同政策。

二、新增的“美容填充物注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结算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新增的“上门服务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规定报结算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按相关定价程序另行发文制定。

四、新增“中医熏洗”项目,同步停用“中药熏洗治疗”“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身)”“中药熏洗治疗(全身)”“中药蒸汽浴治疗”“中药蒸汽浴治疗(每次 30分钟,超过30分钟加收)”“中药熏药治疗”等7个项目(详见附件)。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熏洗类医疗服务时,按照“中医熏洗”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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