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务必在本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政策按时落地实施。
二、做好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要点介绍政策内容,让群众了解知晓政策,减少误解,避免发生不稳定因素。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整后的项目价格情况,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