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我中心中止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增坂店(原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德新亚广场店)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终止或解除与霞浦同欣医药有限公司霞浦世纪锦园店等2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协议关系不再存续。
特此通知。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