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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辽市医保发〔2023〕59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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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203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由参保人按其办理退休医保待遇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及单位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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