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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层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14: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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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各科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版药品目录,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完善药品管理机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以及协议期满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药店不得经营或经营风险较大的药品外,全部纳入“双通道 ”管理范围(具体目录见附件2)。国谈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环孢素滴眼液(Ⅲ)、头孢托仑匹酯颗粒),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及参保地政策支付。

    二、做好目录库维护。市医保中心、信息中心要主动对接省医保中心、信息中心,及时完成药品目录中我市政策属性的标识,提交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做好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药品目录库。  

    三、明确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下调至2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仍然按照10%执行。

    四、及时配备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各县区医保局、各省属、市属医院要在2025年3月20日前完成调度统计工作,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及价格监管科。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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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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