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核定“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的指导和监督,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结算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属地医保部门反映。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