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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9 15: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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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8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更加公平合理,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下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下调“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多重耐药性基因检测”4个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治理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串换同类可替代项目收费,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确保规范治理取得实效。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0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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