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分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耳鼻喉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疝、甲乳类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三类和二类价格均执行省定标准;省局三类、二类同价项目,我市一类价格实行同价管理,统一执行省定标准;省局三类、二类有价差项目,我市一类价格执行三类价格的80%,具体价格及支付政策见附件。美容整形类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市、区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全面落实收费公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范整合后价格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与指导,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的影响,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反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5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