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关于印发〈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6号)要求,我局规范整合精神治疗类、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拟定项目政府指导价,并将原实施项目和规范后项目进行映射(见附件1-2、5-6)。同时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7)。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本批价格项目及拟定价格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建议意见,请填写精神治疗类、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8)并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我局官网“互动交流>公开意见征集”专栏反馈,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
联系方式:88979985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精神治疗类、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统一精神治疗类、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精神治疗类、血液类收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关于印发〈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6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精神治疗类、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将部分精神治疗类、血液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心理治疗(个体)”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8项(详见附件2);《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骨髓采集费”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5),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8项(详见附件6)。
二、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明确“心理治疗(个体)”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明确“骨髓采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5)。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