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数据专区> 专题信息> 详情

【贵港】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行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8/23 10:22:03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放管服”和“宽进严管”要求,根据《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资格实施备案承诺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零售药店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楼面应当为混凝土浇筑,且层高不低于2.2米。建筑面积贵港港北城区内应达到70平方米以上,城区外应达到50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级、乡镇级分别达6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

    二、备案材料

    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承担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附件2);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附件3);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4);

    (十)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附件5);

    (十一)服务场所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无法提供服务场所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供不动产测绘报告复印件(含营业场地平面图)。

    三、办理程序

    (一)定点资格确定。

    1.受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零售药店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初步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正。

    2.材料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评估,并填写备案评估表(附件6)。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或评估材料时,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可到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对外公示。经评估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拟确定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指导零售药店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https://code.nhsa.gov.cn)维护本机构和药师相关信息,并与拟签订医疗保障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

    (四)签订医保协议。已安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且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信息公布。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现场检查、全覆盖检查、年度考核等现场检查方式,对相关材料情况进行核实。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医疗保障服务资格,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原备案单位与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并全额扣减当年度履约保证金。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4楼405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4578529。

    桂平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桂平市西山镇禄棠东街9号(桂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办公楼3楼303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3331893。

    平南县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贵港市平南县朝阳路668号(县医保局医保业务经办窗口医药定点股),联系电话:0775-7834193。

    港北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4号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17号全科综合服务窗口,联系电话 0775-4218973。

    港南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街道办江南大道129号(南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4楼401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4206644。

    覃塘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中山大道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2777960。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相关动态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