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全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0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1号)文件要求,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4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同时停用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为促进生产经营设备(耗材)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待遇、公平竞争,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取消进口加收政策,修订完善72个项目(详见附件3)。其余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规定仍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马医保发〔2022〕14号)文件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耐心做好调价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做好本通知涉及价格项目的贯标和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生效。各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组织做好本县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