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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4/7 13: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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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市直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附件2价格的100%、90%、80%执行,为方便医疗机构执行,换算后的价格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15%、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参照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年度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医保低档缴费、高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年度支付限额为0.5万元。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未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辅助生殖相关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稽核机构要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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