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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17: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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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市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相应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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