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我中心中止与康佰家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万安东路店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终止或解除与古田县第二医院等7家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协议关系不再存续。
特此通知。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