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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1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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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和《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苏医保待医〔2022〕36号)的规定,个人账户可用于购买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现将符合条件的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新增目录予以公布。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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