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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8/21 14: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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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精神,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现将宁波市区2025年9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9月5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 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应在2025年9月1日8:30至9月5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     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4)。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 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零售药店应在2025年9月1日8:30至9月5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 零售药店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5)。

    (三)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见附件6)。

    (四)经办机构确认

    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2025年9月5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应分别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基础指标均符合要求,评估指标合计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评估指标得分高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三)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7)。

    (四)按照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更好适应医保政策、业务,将设立新增定点医疗机构6个月政策辅导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保管理及支付相关政策要求。

    (五)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8。

    (六)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9。

    (七)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10。

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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