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鑫安大药房申请解除定点零售药房资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宜医保办〔2019〕2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其与医保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特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如有异议,或有情况需要反映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县医保局、医保管理中心口头或书面反映(电话:4162626;4168967)。
太湖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太湖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