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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4 8: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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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以下简称《特需管理办法》),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特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单次服务不得同时收取基本和特需两项价格项目费用;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合计数量和总费用所占比例以及特需床位数比例不得超出规定。

  二、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特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报市医保部门备案,其中,区(县)医疗机构备案资料同步抄送属地医保部门。备案资料需真实、完整,如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视为未备案。

  三、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工作,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网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未公示的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四、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五、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有留痕、可追溯,定点医疗机构于患者结算后7日内将其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期监测本单位特需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项目执行情况,并每月10号前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详见附件2,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版),各区(县)医保部门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的数据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医保部门。

  六、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考核,配合做好特需服务项目编码申请、维护等工作,并定期监测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特需医疗服务的结算数据,分析其特需服务项目费用占比变化情况,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费用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要及时予以预警。请市医保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书面向市医保局报送定点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七、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对于价格过高、投诉较多的特需服务项目,可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检查,综合运用约谈、函询、提醒等手段进行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综合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八、非营利性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特需管理办法》及本通知执行。

  九、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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