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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9/12 1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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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局、教育体育局,各市内高等院校,市直属学校:

为扎实推进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推动学生家长履行为子女办理参保的义务,保障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还可以保障学生健康,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对构建平安校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要按照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我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性,组织辖区内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落实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推动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参保全覆盖,确保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医疗保障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参保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保障,在校学生既是城乡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家庭的重要成员,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也是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要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班级家长群等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动员,努力实现学生家长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知晓率100%。各区县医保、教育体育部门要组织辖区各相关学校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宣传工作,并落实专人协助学校开展宣传引导,努力做到在校学生参保全覆盖。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医保、教育体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告知责任,做好在校学生居民医保缴费宣传工作。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动员工作,推动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工作任务。大中专高校及时提供大学生名单,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参保费用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生参保费用,确保资金安全。

附件: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尊敬的学生家长们:

你们好!

为保障学生健康,减轻学生医疗费用,防止因病致贫,构建健康平安校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和省规定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资助参保对象,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其他学生也应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泸州市每年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原则上从9月份开始,我们诚挚提醒你们及时参加居民医保。现将大家比较关心的医保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参加了学平险还要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人人都有必要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能够报销一部分费用,帮助我们减轻不少经济负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除部分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研究生外,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均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是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而学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故参加了学平险同样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二、学生应该在哪里参加居民医保?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的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保。我市其他中小学生、幼儿园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也可在居住地参保。

在校学生经认定为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等)的,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直接享受身份认定的资助参保待遇。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则按普通居民身份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其参保资助、医疗救助等待遇应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享受。

三、新入学的学生如何参保缴费?

(一)已在我市参加过居民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新入学的学生(除登记信息有变更除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高校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学生由学校组织代收居民医保费。

(二)在市外参保的新入学学生应先中止原参保地的参保关系,市外省内新入学学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原参保地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中止手续,操作步骤为:微信搜索“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查看更多”—在“医保业务办理”—点击“城乡居民中止参保”,即可办理原参保地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中止。省外新入学学生可联系当地医保部门或通过当地医保部门提供的线上渠道办理居民医保关系中止,居民医保关系中止后在泸州市按新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即可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

(三)既往未参加过居民医保的学生,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选择“为本人登记或为他人登记”—“基层医保区划名称”选择—“泸州市”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四、泸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在校学生和泸州市普通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一样的,泸州市每年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

五、泸州市在校学生什么时候开始缴费参保?  

(一)居民医保采用的是预缴费制度,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预缴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

(二)在集中参保缴费期预缴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学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续保缴费的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六、如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已在户籍地(泸州市外)预缴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学籍地学校参保用不用办理退费后重新交?

答:需要先在当地医保局或税务局办理退费,并中止当地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然后在学校办理新参保后缴纳泸州市居民医保费。

注:务必在集中缴费期内在学校参保并预缴居民医保费,否则会设立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七、学生参保后如何就医?

答:参保学生因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码)结算。

八、学生没有社会保障卡,如何就医?

答:(一)没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至市内各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补卡、换卡也可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咨询电话:12333。

(二)若无社会保障卡,学生本人可通过的“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也可由家属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亲情账户”申领和绑定医保电子凭证。

九、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在假期回原籍治疗发生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在泸州市参保的高校中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泸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泸州市内住院标准报销。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费用后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手工结算。

十、毕业大学生参保关系如何接续?

答:如大学生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应先中止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由所在单位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非本市户籍且未就业的大学生,毕业当年可在我市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也可在我市继续缴费参加下一年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还可回户籍地后,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移回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十一、在泸州参加了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含生育住院)等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130元/人。

2.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别设定年度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600元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5%。

3.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符合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享受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

医疗机构级别

市内医疗机构

市外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元)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元)

支付比例

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

200

90%

900

70%

80%

二级医疗机构

400

80%

900

60%

70%

三级医疗机构

800

60%

900

45%

50%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

(三)生育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标准:顺产1200元、剖宫产(难产)18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支付。

(四)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进行赔付。

分段标准

分段赔付比例

备注

起付标准—6万元

60%

202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764元;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和孤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6382元,每个分段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6万元(含)—10万元

70%

10万元(含)以上

80%

 十二、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会返还吗?我的社会保障卡里有钱吗?

答:不返还。准确的说,居民医保没有个人账户,卡里没有钱,但有一定的限额可以用于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如,2024年参保人员有130元普通门诊统筹限额,这个“钱”是普通门诊可以用的,即便门诊统筹限额用完了,也不影响大家报销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

十三、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为什么不能随便用?

答: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购药、门(急)诊、住院等医药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支付范围)的,才可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能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购买生活用品等非医保类物品,否则,就涉嫌套取医保基金,是违法的。也不能把自己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转借给他人使用。

十四、居民医保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报销?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待遇清单制度规定,有以下6种情况不能报销: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五、泸州市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政策咨询电话:

区县

税务局

医保局

参保政策咨询

待遇政策咨询

江阳区

0830—2612395

0830—3123951

0830—3123929

龙马潭区

0830—2571241

0830—2507976

0830—2511376

纳溪区

0830—4702337

0830—4116978

0830—4211592

泸县

0830—8180763

0830—8196083

0830—8191877

合江县

0830—5268959

0830—5269095

0830—5251882

叙永县

0830—6222794

0830—6225637

0830—6518333

古蔺县

0830—7201933

0830—7233313

0830—7771203

了解更多医保政策信息,请关注“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祝愿各位学生在泸州学习愉快,身体健康。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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