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八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第一款乙方主动提出且甲方同意的;《延安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第一款为乙方主动提出且甲方同意的相关内容。我县5家定点医药机构因自身经营等原因先后主动提交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申请。经研究,同意解除以下五家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关系。现将5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洛川县旧县镇长青药店、洛川土基文生药店、陕西鸿瑞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明路药店、洛川泽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洛川陈福稳口腔医师诊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