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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转发关于《江苏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4/16 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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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做好盐城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培训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关于印发江苏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传培训力度,结合基金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纳入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知晓度,主动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落实自查自纠

    为规范医保支付行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对医保支付涉及人员管理工作对照要求全面自查自纠,旨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压实各方责任

    各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落实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进行内部管理考核,承担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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