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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3/16 1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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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形成超声检查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超声检查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附件1—8)。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9、10)。

    二、政策衔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涉及生育服务包相关项目,按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附件11),“彩超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胎儿加收”项目同步予以删除。

    三、执行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按本通知执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

    四、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密切监测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服务量和费用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纠正;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须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保障报销流程顺畅。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改造、价格信息公示及对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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