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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4 16: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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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和省医保局印发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62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完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我省A型超声检查等115相关超声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加以研究,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和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

  (二)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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