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莆医保综〔2025〕9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省医保局同意,决定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要求,在不突破2025年度调价总量的情况下,按照不高于省属医院的收费标准,提出莆田市2025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案,共92个大项目,374个小项目,其中治疗费项目调增22个,手术费项目调增351个,化验费项目调增1个。项目价格调整详见附件。
二、医保配套政策
本次纳入调整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