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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贯彻《江苏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办〔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12/5 16: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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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医保办发〔2023〕26号),推进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在省评价办法基础上制定了细化评价表及质量保证金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苏州市医保局成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审定和发布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市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各处室、分局主要负责人、中心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单项评价项目的组织推进,制定本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负责市本级、城区机构的初审和各地初评结果的复核复审。专项小组组长为牵头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中心分管主任。具体是:待遇政策组、价格招采组、基金监督组、信息化标准化组、医保管理服务组。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由牵头处室、中心的负责人确定并召集。

各市、区医保局成立区域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评价工作的具体推进和初审。成员参照市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价时间。评价工作按年度实施,评价年度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初启动,原则上3月底前确认评价结果、对外公示。

三、评价程序。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各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复核,经复核确认后,对外公布,并报送省医保局。

四、结果应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与质量保证金分配、协议续签、信用等级评定等挂钩。2024年初对2023年度开展试评价,从2025年开始评价结果正式应用。

本市各级医保部门原制定的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协议考核等同步调整至绩效综合评价,不再重复开展考核。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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