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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制定基层“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7/23 1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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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进一步满足有关群体对上门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 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制定基层“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反馈意见于2025年8月23日前反馈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及价格监管科。

    联系电话:6686782;

    邮箱:934333590@qq.com;

    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关于制定基层“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有关群体对上门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 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基层医疗机构 “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药服务的,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应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最高政府指导价为50元/人·次(见附件),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药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上门服务费”。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仅限一级、二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基层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上门服务费”价格。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上门服务费”前,应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基层医疗机构应做好政策落地实施和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附件: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元)

计价说明

医保支付类型

AZCA0001

上门服务费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师、护师、药师或技师等专业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含医疗机构派出的专业人员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

 

次·人

50.00

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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