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精神,依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市医保局起草拟定了《关于公布麻醉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可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并备注“网上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22日
联系方式:0754-81888755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建委大楼北附楼3层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电子邮箱:ybjzck1@126.com
邮政编码:51504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麻醉类34项规范整合为10项、神经系统类341项规范整合为79项、耳鼻喉类326项规范整合为164项、口腔类280项规范整合为114项、呼吸系统类126项规范整合为68项、血液系统类26项规范整合为15项、消化系统类381项规范整合为150项、泌尿系统类264项规范整合为87项、精神治疗类30项规范整合为10项、疝甲乳类59项规范整合为25项、康复类68项规范整合为17项(详见附件1.1-1.1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12)。同步废止现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项、神经系统类341项、耳鼻喉类326项、口腔类280项、呼吸系统类126项、血液系统类26项、消化系统类381项、泌尿系统类264项、精神治疗类30项、疝甲乳类59项、康复类68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1.13)。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1-1.11)。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起草背景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制定了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上述11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于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麻醉类34项规范整合为10项、神经系统类341项规范整合为79项、耳鼻喉类326项规范整合为164项、口腔类280项规范整合为114项、呼吸系统类126项规范整合为68项、血液系统类26项规范整合为15项、消化系统类381项规范整合为150项、泌尿系统类264项规范整合为87项、精神治疗类30项规范整合为10项、疝甲乳类59项规范整合为25项、康复类68项规范整合为17项。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同步废止现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项、神经系统类341项、耳鼻喉类326项、口腔类280项、呼吸系统类126项、血液系统类26项、消化系统类381项、泌尿系统类264项、精神治疗类30项、疝甲乳类59项、康复类68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1.13)。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各区(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四、主要工作
(一)成本测算。结合工作部署,于2025年4月开始分批次开展选取我市临床有开展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作为调查样本医院,开展麻醉类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
(二)成本调查。2026年4月至2026年5月选取我市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成本开展情况调查工作,为麻醉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奠定基础。
(三)专家论证。结合前期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周边地市拟定价情况,市医保局草拟了《汕头市麻醉类等11类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讨论表(专家论证稿)》,分别于2026年5月12日、5月13日开展2场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次专家论证会,经反复论证,专家组全体成员对我市麻醉类等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形成一致意见,并对政策调整开展了风险评估。
经评估,根据省相关规定、样本医院的成本测算和参考周边地市拟定价格,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对麻醉类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此次,我市麻醉类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拟定价,均在省的最高限价内,下浮比例以5-10%为主,最高降幅达50%。调价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调价总量可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合理,对大部分群众没有显著影响,风险可能性较小,属于可控范围。
此次定价适当调升了技术难度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麻醉、手术、介入等,弥补医疗机构下调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少的收入,助力我市粤东医疗高地建设。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下浮比例。结合我市既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工作,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在省医保局公布的基准价上下浮5-10%。此次省医保局公布的是全省最高限价,参照既往,大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省医保局公布的全省最高限价上下浮5-10%后拟定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个别项目因现行价格比省局最高限价相差较大,经反复测算论证,相关项目适当增大下浮比例。经了解,周边地市拟下浮比例在5%-15%之间。
(二)关于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196号)等文件,我市自2017年7月1日起落实6岁以下儿童加收政策,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30%。故参照既往,我市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
(三)各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级差。根据汕府办文[2007]2-079号及《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10%的标准拉开差距。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