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以下医疗机构停业已超过一年和经过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注销其医疗机构,经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予以注销:
1、阜新市海州区亦泰口腔门诊部三部;
2、阜新市海州韩家店镇南营子村第二卫生室;
3、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村第一卫生室;
4、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村第二卫生室;
5、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村第三卫生室;
6、阜新海州韩秀云西医内科诊所;
7、阜新海州姜军中医(综合)诊所;
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