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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规范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5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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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7号)要求,对我省现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肺容积检查费”等6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项目中的“无创”指:无需切开皮肤或其他组织,经过自然腔道,利用无创方式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喉镜、支气管镜、上消化道内镜等各类内镜。不包括取出过程中因异物形状、位置或质地等因素导致的损伤、擦伤等情况。

2.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开放手术与经内镜手术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3.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标本的留取和送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4.“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治疗巾(单)、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普通注射器、护(尿)垫、备皮工具、吹嘴、鼻夹、一次性雾化吸入器、可复用操作器具、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一氧化氮吸入治疗”等7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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