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双通道”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6号),我局修订了《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方案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宽参保人员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8号)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以及《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领域民生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合理制定“双通道”药店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双通道”药店管理,并加强对“双通道”药店履行服务协议的监管,建立完善的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进而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能力、参保人需求、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合理配置“双通道”药店。
2.择优遴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择优遴选谈判药品配备能力强、在定点服务协议年度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双通道”药店。
3.动态管理。“双通道”药店实行动态管理,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对“双通道”药店严格管理,未严格遵守规定的将取消其“双通道”药店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二、“双通道”药品范围
“双通道”药品是指参保患者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限吸入剂、口服药和皮下注射药)。“双通道”药品名单由自治区医保局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全区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三、“双通道”药品医保支付政策
严格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谈判药品、医保目录内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招采管理系统挂网药品等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支付标准,未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的“双通道”药品,暂以药店“进销存”系统药品进货价给予适当加价率并通过定点服务协议进行约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上述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四、“双通道”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已签订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并同意签订“双通道”药店补充协议。
(二)最近半年内没有被医保部门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或扣减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三)最近两个年度没有被行政部门处罚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四)设置“双通道”药品专区。
(五)遴选时配备《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管理名单》内谈判药品的数量不少于5种,一年后不少于25种。
(六)具备药监部门许可的冷藏药品经营资质,配备专业的冷链设备。
(七)设置“双通道”药品管理专门岗位,配备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中药饮片购药服务的还需配备1名及以上执业中药师。建立有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执业药师需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要求审核参保人员的处方。
(八)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九)具备智能场景监控条件,可实现刷脸支付医保费用功能。
(十)信息系统可与处方流转平台连接,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
(十一)对所售药品实现信息化追溯。
(十二)没有其他不符合“双通道”药店的情形。
五、“双通道”药店的遴选程序
(一)确定遴选数量。各县(市、区)医保部局、市医保中心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遴选“双通道”药店的数量,并报贵港市医保局同意。确定遴选数量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二)发布公告。医保经办机构发布遴选“双通道”药店的公告。
(三)药店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贵港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附件1)及《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附件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零售药店补充。
原则上每个连锁企业在贵港市及三区、桂平市和平南县等三个区域分别只能申报1-2间“双通道”药店。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以及抗癌药品指定定点药店所属连锁企业如申请新的“双通道”药店,在取得新的“双通道”药店资格后,原有的指定定点药店资格将被取消。
(四)综合评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定点零售药店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小组按照评分标准(附件3)开展评估工作。
(五)对外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评估得分排名情况拟定“双通道”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签订补充协议。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医保经办机构与拟定的“双通道”药店在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药品销售价格等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后正式确定为我市“双通道”药店。
(七)安装信息系统。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和“一站式”结算。电子处方流转和“一站式”结算系统未建立之前,参保人员暂时使用纸质处方购药,并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八)信息公布。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和医院公布“双通道”药店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六、动态管理
(一)“双通道”药店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适度竞争。医保部门一般每三年遴选一次“双通道”药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开展“双通道”药店的遴选工作。
(二)设置“过渡期”。对原有的指定定点药店设置一年过渡期,在遴选新一批“双通道”药店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取消其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以及抗癌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资格,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双通道”药店应具备的条件重新对其进行评估,且配备《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管理名单》内的谈判药品数量不少于25种,评估合格的方可确定为“双通道”药店。
(三)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发现“双通道”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取消其“双通道”药店的资格:
1.因违反服务协议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
2.不具备“双通道”药店准入条件的;
3.违反“双通道”药店管理规定累计2次及以上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主动申请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的;
5.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通道”药店的遴选工作,将资质合规、药品齐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药店管理。
(二)支持“双通道”药店在国家或自治区建立的药品招采系统采购药品,倡导参考招采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好各种渠道做好政策解释,引导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双通道”药店,拓宽群众的购药渠道。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期已遴选的“双通道”药店按本方案执行,《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医保发〔2022〕23号)同日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