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见附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新增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附件所列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我市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申请制定项目价格;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
二、停用附件所列原有24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其医保支付政策按照附件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