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调整我市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2),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停用现行96项价格项目。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内部价格管理,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自主制定价格,按相关规定完成价格告知和公示。
四、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规范整合后的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