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5号)、《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2〕9号)及《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规定,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定于2024年1月10日组织续签工作,请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法人或负责人携带定点协议旧本、营业执照及公章,前往惠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7楼704办公室进行续签。
逾期未续签协议将终止现有服务权限及刷卡功能。
特此通知。
惠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