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中心,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各市直及驻扬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6号)要求,我省规范整合了现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肺容积检查费”等68项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停用现行96项价格项目。
二、省规范整合后的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我市三类、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执行省定标准;省定价格区分医疗机构收费类别的,我市一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省定二类公立医疗机构标准的90%执行,省定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收费类别的,我市一类公立医疗机构与省定三类、二类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明确规范整合后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1),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