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要求,为加快对接落地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立项指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决定明确我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待遇延续、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等因素,在组织专家开展基金测算和政策论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放射检查类共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
二、加强支付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支付类别,不得自行调整。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做好编码对应工作。要加强医保基金支付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运行监测,确保基金安全。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平稳实施。
四、同步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及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9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3号)施行时间调整为2025年9月15日,与本通知同步执行。
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