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员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医保函〔2023〕19 号)有关要求,2023年在部分区(市)县和市级医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医保员体系建设”试点,为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医保员体系建设”工作,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员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同时为了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制定了供定点医疗机构参考的《成都市医保员体系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人员建议配置表》(附件2),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结合职能职责认真组织推进。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