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性质:公共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医保发〔2022〕4号);《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南宁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和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中心发〔2022〕3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医保定点的申请和确定工作由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申请和确定工作由南宁市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四、事项办理条件
属南宁市青秀区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因使用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满3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1份;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1份;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1份;
6、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材料,复印件1份;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原件1份;
8、《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6个工作日
七、事项办理数量
无受理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66055
投诉电话:0771-5826702
十、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
十一、受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号204室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