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经胆道镜胆道结石取出术等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其自身条件开展上述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和修订项目相关要素纳入试行管理,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试行价格,并逐级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查。
二、试行项目在试行期届满6个月前,医疗机构应按程序提出项目转正申请,并将试行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