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各市直医疗机构、淮安八十二医院,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6号)要求,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设立“肺容积检查费”等68项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停用现行96项价格项目和调整4项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2、3)。新旧项目设立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
二、制定新的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三、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和先行自付比例。衔接规范整合前后的待遇,具体以执行三目录为准。
四、高效推进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医保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调整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同步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