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市本级申请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依省定纳入标准和程序进行了专业评估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现将经协商谈判与其签订了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参保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7590221 7590238
2024年5月8日